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娟与李班、李琨冻结存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李班,李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刘娟,居民。被执行人李班,平邑县联通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琨,平邑县联通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刘娟与李班、李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平民初字第3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账户上的45105.84元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