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彦祥与朱海燕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彦祥,朱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033-1号申请人王彦祥。被申请人朱海燕,河南省夏邑县会亭镇焦桥村。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鹿民诉前保全字第000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朱海燕驾驶的冀A×××××号小轿车一辆(保全价值4万元)。现因被申请人朱海燕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朱海燕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朱海燕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王会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