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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德金与李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金,李平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70号原告:李德金。被告:李平飞。原告李德金与被告李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德金诉请:由李平飞归还李德金借款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林享享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李德金到庭参加诉讼,李平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查明,李平飞尚未归还李德金借款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理应承担归还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李德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李平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平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德金借款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李平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平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林享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应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