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1
案件名称
李玖峰与马生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玖峰,马生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78号原告:李玖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威,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生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玖峰与被告马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玖峰于201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玖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玖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勇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