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史志刚与胡凤军、胡艳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志刚,胡凤军,胡艳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史志刚。被告胡凤军。被告胡艳华。原告史志刚与被告胡凤军、胡艳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胡艳华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胡艳华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 彦审判员 武庆才审判员 李元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军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