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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禄喜月诉被告郑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禄喜月,郑保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2847号原告禄喜月,女,1958年10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玉新,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保霞,女,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禄喜月诉被告郑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禄喜月于2015年1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保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禄喜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禄喜月承担。审 判 长  李翠琴审 判 员  任伟娜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