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终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文胜与张成玉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胜,张成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胜,男。系张成玉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玉,男。系张文胜之父。委托代理人范亚利,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出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代为调解、和解、申请执行、代领法律文书。上诉人张文胜因与被上诉人张成玉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文胜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文胜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文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森林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肖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