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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胡乃鑫与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乃鑫,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010号原告胡乃鑫。委托代理人蔡同欣,宿迁市宿城区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72852-0,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辉西湖上城17#楼。法定代表人陈祥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乃鑫与被告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乃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2元,减半收取2356元,由原告胡乃鑫负担。审 判 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文举书 记 员  李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