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杨商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朱兴万与朱兴万、焦生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朱兴万,焦生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杨商初字第0004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6号。负责人李树军,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雷雷,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兴万,居民。被告焦生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朱兴万、焦生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方下落不明,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正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