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吴欢与吴江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157号原告吴欢,男,汉族,1995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龙文超,男,汉族,1931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吴江,男,汉族,1972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欢诉被告吴江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欢以诉争房屋涉及第三人范晓蓉,但范晓蓉下落不明,本案无法审理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欢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吴欢负担。审判员 卫珊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