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蔡双聘与黄节省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双聘,黄节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219-1号申请执行人蔡双聘,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节省,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双聘与被执行人黄节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黄节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节省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蔡双聘280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于2014年8月12日前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黄节省有房产一处,另被执行人黄节省长期外出,去向不明。针对申请执行人的举证,本院进行调查,查无被执行人黄节省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信息,同时,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无被执行人黄节省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依法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节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其它财产;二、强制被执行人黄节省缴纳欠缴的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并于2014年11月13日到南安市溪美大埔新村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节省居住的部分房屋。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节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庆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