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郭兴照与施咏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兴照,施咏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38号申请人郭兴照,被申请人施咏梅,申请人郭兴照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40000元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施咏梅名下(车牌号为:鄂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郭兴照的担保人郭小爽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生态花园17栋3单元6层601室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郭兴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施咏梅名下(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郭兴照的担保人郭小爽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生态花园17栋3单元6层6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98.40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