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潘琪与浙江妇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琪,浙江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41号原告:潘琪。被告:浙江妇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惠民路75-5-2号楼401室。法定代表人:温浙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琪诉被告浙江妇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实际应收取5元,由原告潘琪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童晓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