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方柱与被执行人万礼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方柱,万礼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084-1号申请执行人:毛方柱,,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执行人:万礼勤,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毛方柱与被执行人万礼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万礼勤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借款本金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50,执行费202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万礼勤名下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礼勤所有的银行存款204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亚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