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太执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毕良龙诉当涂县安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良龙,当涂县安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太执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毕良龙,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当涂县安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组织机构代码58723355-8。法定代表人:蒋永磊,该公司总经理。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太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当涂县安润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毕良龙返还购房款243145元,支付违约金8657.25元、延期付款利息2423.85元(计算至2015年1月13日),承担诉讼费2538.5元、执行费3715元。但被执行人当涂县安润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当涂县安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26047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学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