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中民三终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移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方美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移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方美霞,庞承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三终字第3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移生。委托代理人朱石强,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新泉,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与青年路交汇处缤纷年华商住楼一、三楼。委托代理人黄亚辉,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展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美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承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办事处站前居委会。上诉人杨移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美霞、庞承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开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芬、刘霁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移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两上诉人之间已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分别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移生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移生、��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66元,减半征收计1533元,由杨移生负担644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88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闾开海审 判 员 李 芬审 判 员 刘 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