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朱秀瑞与安徽鑫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瑞,安徽鑫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64号原告:朱秀瑞,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徐继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鑫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961380-X。法定代表人:焦杰,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朱秀瑞诉被告安徽鑫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秀瑞负担。审判员 程晓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传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