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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666号原告黄某,女,198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王莉,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7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要求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黄某承担。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詹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