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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周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曾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经我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4)1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兴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周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路辽宁省工会大厦一楼,谎称其在辽宁省教育厅工作,后调至大连财经学院任副校长,以能帮助被害人姜某的女儿杨某办到大连财经学院上学为名,诈骗被害人姜某人民币45000元,后再次收取被害人姜某给其的好处费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赃款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姜某的证言;证人崔某、杨某、毕某的证言;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收条;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抓捕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军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