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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滁州市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33-3号原告:滁州市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8308709-2。法定代表人:丁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明湘,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杰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3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合肥望江西路支行(帐号为73×××87)233.3万元的存款。现因原告滁州市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该帐户中的85万元存款,余款申请予以解除冻结。原告滁州市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合肥望江西路支行(帐号为73×××87)233.3万元的存款;二、冻结被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合肥望江西路支行(帐号为73×××87)85万元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达代理审判员  付广永人民陪审员  周经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琰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