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王某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王某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彭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被告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元,由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