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垦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倪中军、李东良与王梦珠、王金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中军,李东良,王梦珠,王金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垦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倪中军。申请人李东良。被申请人王梦珠。被申请人王金亮。申请人倪中军、李东良因与被申请人的父亲王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父亲王某名下的的丧葬费、抚恤金、退还个人养老金中的15000元。申请人己用15000元现金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梦珠、王金亮的父亲王某名下的丧葬费、抚恤金、退还个人养老金中的1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华德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