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崔新中与李金松、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崔新中。被执行人:李金松。被执行人:王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崔新中与被执行人李金松、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30000元,执行费77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将其承包的第七师一三七团分场土地使用权,即泉沟二连一斗、三斗五、三斗六、合计2169亩土地,自2015年至2029年的承包经营权和地上的三口井及地上所有设备、设施作价53万元抵偿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该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按协议自行履行,本案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和文峰审判员 孙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素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