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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安强与邱立香、安百国民间借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安强,邱立香,安百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保字第4-1号申请人王安强。被申请人邱立香,成年。被申请人安百国,成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2015年1月13日日照仲裁委员会提请本院要求将被申请人邱立香名下鲁L×××××号车辆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3.1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邱立香名下鲁L×××××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二、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文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彦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