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舒必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舒必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7号2903房。法定代表人马文斌。被告舒必军,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必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舒必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舒必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湖南创欣物业���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蒋 维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人民陪审员 宋国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