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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69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于淑芝,系沈阳市铁西区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原告李某某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愿协商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故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宗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