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69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于淑芝,系沈阳市铁西区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原告李某某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愿协商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故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宗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