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任某与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161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郝烁,任丘市于村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堵某甲。原告任某诉被告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亚民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烁、被告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堵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堵某丙。由于婚前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整天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有时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为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对被告恶劣行为一直忍让,但并未换得被告知错就改的结果,使得原被告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综上,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堵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堵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在被告处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被告堵某甲辩称,被告与原告有夫妻感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更没有家庭暴力,也为了孩子的成长发育,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初六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取名堵某乙,现与被告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堵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称于2014年9月与被告分居,被告称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回娘家与被告分居。以上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均证实。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建立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通过了解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原告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原告所诉家庭暴力不予认定。双方有一双儿女,应珍惜夫妻间的感情,不应草率离婚。原告请求离婚,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的其它请求不予评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某要求与被告堵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无由原告任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亚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