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尔王庄支行与杜国庆、杜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尔王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负责人吕晓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寇文龙,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杜国庆,农民。被执行人杜兴华,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尔王庄支行与被执行人杜国庆、杜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694.87元,执行费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国庆交纳执行款1000元,并缴纳执行费75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杜国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4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杨旭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