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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苏宇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0146号罪犯苏宇,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2010)张刑初字第05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苏宇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督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苏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苏宇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并处罚金一万元已履行,赃款2451.8元已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3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竞审 判 员  朱其和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