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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孙友传与潘圣洲、王淑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99号原告孙友传。委托代理人刘鑫陆,即墨市蓝村镇古城村。被告潘圣洲。被告王淑贞。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友传诉被告潘圣洲、王淑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友传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友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孙友传承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徐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