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督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刘家龙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刘家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泗民督字第00039号申请人:安徽省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苏绍云,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飞超,该行职员。被申请人:刘家龙。申请人安徽省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依据2010年3月20日的借款合同,借据及抵押合同,要求被申请人刘家龙给付所欠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83951元(截至2015年1月9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家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83951元,并承担诉讼费285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