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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一初字第03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巫桃红与储政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某某,储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3019号原告:巫某某。委托代理人:雷绪琴,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某某诉被告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巫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某某以另行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巫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阮成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