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钱某与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何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826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吴蔚、何晶晶,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钱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钱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钱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