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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05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05947号原告孙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克浩,东海县黄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居民。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