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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辖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英联量行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国松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英联量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国松实业有限公司,南京石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英联量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联量行物业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东路9号1009室。法定代表人刘胜。委托代理人吴丽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国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松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85巷30号。法定代表人任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霞。原审被告南京石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林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刘正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丽丽、单行之。上诉人英联量行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松公司,原审被告石林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辖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英联量行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