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民申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虹与王宏遐排除妨碍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虹,王宏遐,任冬,赵鸿瑞,伊春市广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民申字第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虹,女,汉族,1981年11月生,住伊春市。委托代理人:谷鹏飞,男,汉族,1980年10月生,住伊春市,系杨虹之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宏遐,女,汉族,1969年1月生,住伊春市。委托代理人:金丽婷,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任冬,男,汉族,1975年1月生,住伊春市。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赵鸿瑞,男,1960年1月生,住伊春市。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伊春市广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春市。法定代表人:赵哲群,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杨虹因与被申请人王宏遐,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任冬、赵鸿瑞、伊春市广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伊民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杨虹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宏遐在拍卖行购买的位于XX区XX办XX综合楼XX公寓四、五层526.44平方米,该房屋不含1-5层楼梯间面积,王宏遐与广厦公司擅自签订协议,将1-5层全部楼梯间加入拍卖房产中,擅自处分属于公用部分1-5层楼梯间通道,该协议为无效协议。杨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王宏遐于2009年6月4日在伊春市伊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竞买了诉争526.44平方米房屋。王宏遐与该房屋的开发方广厦公司2009年6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证实诉争房屋建筑面积526.44平方米,含1-5层梯间。杨虹申请再审称,王宏遐在拍卖行购买的位于XX区XX办XX综合楼XX公寓4、5层526.44平方米,该房屋不含1-5层楼梯间面积,王宏遐与广厦公司擅自签订协议,将1-5层全部楼梯间加入拍卖房产中,擅自处分属于公用部分1-5层楼梯间通道,该协议为无效协议。经查该争议楼梯间所在楼房由伊春市XX培训中心和XX学生公寓两个独立部分组成,各有楼梯通道。伊春市XX培训中心后由任冬购买,XX学生公寓由王宏遐购买。任冬购买的1-3层通行的楼梯通道被任冬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时封闭,杨虹所购买的3层从任冬处购得,应由任冬将改变房屋设计时的通道打开。王宏遐购买的广厦学生公寓,从设计图纸及该楼房的开发方广厦公司的证实可以认定,4-5层及南侧楼梯通道是具有排他性且为独立使用的部分。据此,杨虹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综上,杨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运审判员 刘继红审判员 夏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