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4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范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4173号原告:范某,男,汉族,1990年1月9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谢万雨,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民,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陈某,女,198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陈飞,太和县婚姻事务所事务员。原告范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继春代理审判员 钱 奎人民陪审员 赵建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