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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4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范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4173号原告:范某,男,汉族,1990年1月9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谢万雨,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民,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陈某,女,198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陈飞,太和县婚姻事务所事务员。原告范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继春代理审判员  钱 奎人民陪审员  赵建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