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何顺国与黄胜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141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顺国,黄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何顺国,男,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黄胜峰,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原告何顺国与被告黄胜峰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中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黄胜峰未履行。权利人何顺国遂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执行本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黄胜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胜峰限期履行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83928.3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16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11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胜峰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柱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