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琼与宋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琼,宋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39号申请人王琼,被申请人宋嵬,申请人王琼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365000元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宋嵬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路金益大厦12楼1202室房屋。申请人王琼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358号(金益大厦)1栋13层4室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宋嵬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路金益大厦12楼1202室房屋(合同备案号:岸0521658号,建筑面积83.59平方米);二、查封申请人王琼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358号(金益大厦)1栋13层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136.48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丹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