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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尤国语与周兰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国语,周兰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尤国语,(物资局院内)。被告周兰桥。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国语与被告周兰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国语于2015年0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兰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国语撤回对被告周兰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尤国语负担。审判员  王淑兰二○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费元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