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尤国语与周兰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国语,周兰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尤国语,(物资局院内)。被告周兰桥。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国语与被告周兰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国语于2015年0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兰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国语撤回对被告周兰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尤国语负担。审判员 王淑兰二○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费元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