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平泉县人民政府与贾占义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人民政府,贾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819号申请人平泉县人民政府被执行人贾占义申请人与被执人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执裁字第100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执裁字第10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玉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久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