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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骆某钲与洪某水、邹某龙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骆某钲,洪某水,邹某龙,荆某生,张某龙,胡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保字第00002号原告骆某钲,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被告洪某水,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被告邹某龙,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被告荆某生,男,1949年6月1日出生。被告张某龙,男,1969年3月8日出生。被告胡某文,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原告骆某钲与被告洪某水、邹某龙、荆某生、张某龙、胡某文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张某龙、胡某文主伐材出口计划,并由詹某星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骆某钲要求对被告张某龙、胡某文的主伐材出口计划予以查封(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某龙、胡某文的主伐材出口计划予以查封(冻结)350立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集体审 判 员  笪好胜人民陪审员  许仙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