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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襄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娟与被告方某航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娟,方某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襄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曹某娟,女,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告:方某航,男,1990年5月19日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娟与被告方某航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娟负担。审 判 长  安静珂助理审判员  任双军人民陪审员  马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新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