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2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苏倍民与谭艳清、郑耀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2414-1号申请执行人:苏倍民,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0774。被执行人:谭艳清,女,汉族,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828。被执行人:郑耀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594。本院于诉讼期间作出(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谭艳清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银桦路598号2栋2单元501房及珠海市香洲银桦路598号3栋首层3-03号车库。现上述查封期限将至届满,但被执行人谭艳清、郑耀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谭艳清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银桦路598号2栋2单元501房及珠海市香洲银桦路598号3栋首层3-03号车库,继续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陈文聪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