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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辛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辛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张某,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农民。被告刘某,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农民。本院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1月13日,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于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