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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安富利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尤耐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富利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保定市尤耐特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安富利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桃花路15号嘉里福保仓储楼夹层3区。法定代表人LOHYENLI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家晴,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尤耐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北大街2777号。法定代理人张献茹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富利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尤耐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现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富利物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尤耐特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90元,由原告安富利物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惠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爽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