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三(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顾荣福与被告冯祖忻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荣福,冯祖忻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静民三(民)初字第535号原告顾荣福,男,住上海市。被告冯祖忻,男,住上海市。原告顾荣福诉被告冯祖忻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文娟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荣福、被告冯祖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荣福诉称,原告是上海市静安区X路X弄X号A室房屋产权人,被告居住在上海市静安区X路X弄X号B室。被告擅自改变房屋的原始结构,利用公共部位将原始向内开启的入户房门改为向外开启,造成原告不敢登高清洁卫生间玻璃窗,卫生间浴室的排气管至今无法引向室外。因公共通道原本狭窄,被告在公共部位放置的木柜高度顶天立地,长度一直延伸到A室正门前,且有偷窥隐私之疑。经交涉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将上海市静安区X路X弄X号B室的入户房门由向外开启改回向内开启,恢复房门原始情况,并清除堆放在上海市X路X弄X号A室原告正门前的高柜和低柜,以及放置在低柜上的物品;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祖忻辩称,2007年被告装修之前向物业出示设计装修图纸并按要求缴纳装修保证金,按图完成装修后,经物业上门检查未提出任何异议,原数退回装修保证金,故被告B室房门外开是得到物业认可的。根据相关规范,入户门外开不得影响通行,且入户门开启方向应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被告B室位于走廊的最末端,房门向外开启不会截断走廊影响任何人通行和过往安全,街道和物业从未提出任何整改要求。而原告家位于走廊通道中间,房门外开势必严重影响通行及应急疏散。2014年4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顾荣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海市静安区X路X弄X号A室入户房门由朝外开启改为朝内开启,顾荣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本次起诉系其报复行为。被告放置的高柜和低柜两个木柜,宽度没有超过走廊柱子的宽度,对过往人员不产生任何影响,也不影响通风、采光,低柜的高度没有超过窗台高度,上面放置植物只是绿化。实际原告在走廊放置了一个更大更高的柜子,宽度超过走廊柱子宽度18厘米,对通行造成严重阻碍。故不同意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上海市静安区X路X弄X号A室房屋产权人,被告为上海市静安区X路X弄X号B室房屋产权人。原、被告入户房门原始开启方向为朝内开启。2007年,被告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将原朝内开启的入户房门改为朝外开启的防盗门。另,被告在B室入户门外走廊北侧放置高柜和低柜两个木柜,低柜上摆放了盆栽植物等。现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又查明,冯祖忻因与顾荣福相邻通行纠纷曾诉至本院,2014年4月23日,本院作出(2014)静民三(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顾荣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海市静安区X路X弄X号A室入户房门由朝外开启改为朝内开启。该案目前在执行中。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照片、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被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照片,本院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依法应予确认。审理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行使权利时,应避免对他人权利造成妨碍。房屋权利人应按照房屋的原始结构合理使用房屋。本案中,被告将上海市静安区X路X弄X号B室入户门由朝内开启改为朝外开启,改变房屋设施的原始结构,且被告房门外开时对原告卫生间的窗户形成部分遮挡,影响原告对卫生间窗户的正常使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原告要求被告将入户房门恢复成朝内开启,依法应予支持。走廊系公用走道,本身并不宽敞,现被告放置的两个木柜使得走道更加狭窄,影响到通行,被告应清除木柜及木柜上的物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祖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海市静安区X路X弄X号B室入户房门由朝外开启改为朝内开启;二、被告冯祖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除上海市静安区X路X弄X号B室入户房门外走廊北侧放置的高柜和低柜两个木柜,并清除低柜上的物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冯祖忻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应尔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二)排除妨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