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碚法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村152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7107-4。法定代表人龙林,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学会,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龙凤一村6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4931-6。法定代表人杨永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治勇,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一案,重庆市北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于同日送达。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重庆市北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8日向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权利告知书,告知了包括听证权在内的相关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组织听证,现已审查终结。2014年3月31日11时30分许,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贺文念(死者)在未断电的情况下将头部伸进正在合模的机台内检查时,头部被正在合模的模具夹住,发生事故。经重庆市北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前期调查,导致事故的主要违法事实是:(1)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落实不到位。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新进员工进行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并未对死者进行压铸机操作规程的专项学习,在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上存在不足,导致其安全意识不强、违规作业。(2)安全管理不到位。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认真履行安全检查和督察工作,对压铸机操作工安全教育培训、冒险作业情况管控不力,未及时制止;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技术措施不到位,检查、督察落实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六、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1000元。另查明,重庆市北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于2014年10月9日向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该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自觉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重庆市北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碚)安监管罚(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单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北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碚)安监管罚(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单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仕兵审 判 员 何庆胜代理审判员 向 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秋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