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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赵某某,女,住东明县。被告王某某,男,住址同上。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彩霞审 判 员  陈烁休人民陪审员  刘贵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