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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恢复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段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恢复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段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06)三民初字第0006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440元。我院于2015年1月8日恢复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小孩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的抚养费1440元履行,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恢复字第0000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